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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教育法》不能打折扣

2001-01-18 来源:光明日报 王衍诗 我有话说

前不久,国家统计局、教育部等公布的1999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表明:“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为14.49%,比上年的15.32%减少了0.83个百分点。从全国情况看,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从总体上说,自1995年颁布《教育法》之后,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逐年趋好,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也不断加大,但有些指标仍没有达到《教育法》所要求的水平,存在着打“折扣”现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和五十五条中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落实的情况又如何呢?有关部门公布的材料表明:

“1996年,全国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速度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4.67个百分点”;

“1997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为15.67%,比上年降低了0.56个百分点”;

“1998年,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为15.36%,比上年之15.67%减少了0.31个百分点。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一方面“科教兴国”已成为治国兴邦的“两大战略”之一,一方面对教育的投入又未按《教育法》要求执行,出现这样的局面实属不该。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愈来愈真切地表明,国家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人才与科技的竞争,而人才和科技的竞争,根本在教育。“今天的教育,即明天的人才与科技,后天的经济”。因此,决战未来必须从决战今天的教育开始。可我们某些部门和某些地方的领导同志至今不能从时代和全局的高度看到教育的极端重要性;没有看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对国家、对民族未来的深远意义。他们重视教育只体现在口头上,一轮到对教育投入的时候就往往舍不得,时间上能拖则拖,数量上能缩则缩,并能找出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殊不知,这些地方也许在其他方面创造了政绩,但从长远看,忽视教育对国家、对民族将贻害无穷。

法律,体现着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我们把“科教兴国”定为基本国策的情况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教育法》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这不仅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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